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出营运的巡游车车辆未按规定清除相关标识和设备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巡游车经营者按每辆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