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禁止利用出租汽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