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因执行指令性运输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