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有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方设立异地巡游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异地巡游车需从非经营区域运载回程乘客的,应当在异地巡游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异地巡游车空车返程行驶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夜间应当熄灭顶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