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上岗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统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