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按照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