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应当自营或者实行承包经营。实行承包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与承包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教育、服务和管理等职责。禁止通过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车辆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抵押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