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取得人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合同。在经营权期限内,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因企业重组、兼并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