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管理第十条有效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