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盗、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