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