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