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