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四条有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收藏馆藏一级、二级、三级文物条件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收藏馆藏一级、二级、三级文物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