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进行保护修复。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供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