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三十一条有效地下文物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一)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二)尚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三)已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地下文物埋藏区跨行政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