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进行保护修复。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供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