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收紧犬绳,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七)不得放任犬只损坏公共设施、践踏城市绿地;

(八)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九)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并收紧犬绳、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