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妥善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户住所或者单位内饲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外出;(二)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五)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或者住宅小区楼顶、楼道、地下车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