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收紧犬绳,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七)不得放任犬只损坏公共设施、践踏城市绿地;
(八)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九)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并收紧犬绳、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