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妥善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所或者单位内饲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外出;
(二)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五)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或者住宅小区楼顶、楼道、地下车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