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犬只饲养、经营、收容、救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