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二十条有效携带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犬只进入本市城市管理区的,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携带犬只进入本市城市管理区连续逗留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