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携带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犬只进入本市城市管理区的,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携带犬只进入本市城市管理区连续逗留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