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十九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