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登记和防疫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犬只尸体。对死亡犬只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