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服务规范第三十九条有效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提供服务并为上述人员乘车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出租汽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