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服务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为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