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在乘车过程中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要求的;

(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陪同(监护)人员的;

(三)未经驾驶员同意携带宠物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五)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

(六)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营运设施的;

(七)使用预约方式召车,未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的;

(八)取消预约未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的;

(九)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车费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