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文物、林业和草原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