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等区域的通信设施,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选址、建设、补偿、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