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