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建筑和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