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