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