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通信线路跨越或者穿越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城市绿化、涵洞、地下通道、电力管网、河道、林地、矿山基础设施等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前款规定的施工依法应当办理建设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