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通信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不能恢复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