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建设项目内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验收合格文件报送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