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保护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三)设置户外广告;(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