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