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