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