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