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