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建设、管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应占市和区、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的适当比例。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更新、兴建所需资金,由受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经济困难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