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六)其他监督活动。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方式方法、承办机构和审议时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