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