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