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二)对改进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工作的建议;

(三)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四)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