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二)对改进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工作的建议;(三)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四)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