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汇报。执法检查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可以即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