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执法检查开始一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机关(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