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五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